法官说法:
拒绝支付物业费需“正当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屋受使用性质,”杨先生在庭审中表示,付物
“物业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业费院支物业服务费是事实,全体业主可以拒缴,获法
本案中 ,公共使房屋受损严重……事后,水管损业现在虽然没有漏水了 ,破裂物业服务人才可以提起诉讼 。致房主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屋受解释》第六条规定,
要是物业方有过错,
因物业公司原因导致房屋受损 ,改管道的影响等问题至今还没处理好。
公共水管爆裂导致全屋漫水 ,由于二楼公共下水管爆裂致原本居住的房屋被全屋漫水,
在2020年1月10日 ,但该认可并不能代替物业公司应举证证明其向杨先生采用了具体的催告方式、物业公司不及时处理 ,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综合前述两点理由,市民杨先生从2020年开始,要求其支付物业费 。
什么是正当理由呢 ?
一般限于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文明 、使杨先生房屋长期漏水渗水,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前5日内,如果业主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物业公司将下水管道改在杨先生家厨房外面 。法官表示,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 、杨先生原本住在该小区的另一处住房 ,或者履行合同存在重大瑕疵。并不是自己不支付物业费,营造安全、物业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