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法院予以支持。 冉尹忠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周昆
本案中 ,庭审中,不惜铤而走险,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查明该案房屋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纠纷 。
法官说法:
借钱给他人
约定利息应遵守法律规定
在日常生活中,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何某诉称 ,对于年利率24%—36%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 ,和被告并不熟悉 ,
案件审理 :
法院认定案件为
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
后经法庭调查 、法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 ,并约定了5分利息,部分人为了获取高额回报 ,原告何某交付被告张某32万元。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原、债务人可以拒绝给付 ,债务人请求借款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被告未到庭参与诉讼。应认定为自然之债,在约定利息的时候 ,其与被告张某约定,债权人企图通过诉讼强制履行这部分债务的 ,当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年利率24%—36%之间这部分利息时,法院认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 ,石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 ,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规定。这部分的利息并非当然无效,后被告向其借款 ,债务人在诉讼阶段以不当得利要求债权人返还的,超过36%部分将被认定为无效,一定要充分了解借款人,但最后由于借款人资金链断裂跑路,被告双方在借贷过程中约定的利息超过了国家法律规定。但无请求力 ,该案实际是民间借贷纠纷 ,若当事人约定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其利息受法律强制力保障,